民法第565條規定
稱居間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,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。 

我想這應該是我可以發展的方向
以後就從事這種工作好了
哈哈哈

現在靠交情做義工免費服務
算是擴展人脈 
慢慢經營囉

也要謝謝這過程中幫我交涉的所有親朋好友
沒有你們我哪能居間成功勒

幫人修改自傳+居間
總算有點才能了

希望傍晚前我可以完成任務
幫余小孟找到三個法務當採訪對象
加油!!!!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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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atelaw

強說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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